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货运系统
航空货物运输指南
国内货物托运须知
1. 货主托运货物时,如有不清楚的事项,可致电国内85205583也可在柜台咨询。
2. 货主托运货物时,须如实填写“货邮申报单”内容如下:
1) 始发站、目的地;
2) 托运人姓名、单位全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
3) 收货人姓名、单位全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
4) 所托货物确指品名、包装方式、件数;
5) 储运注意事项、是否办理急件运输、其他要求。
3. 根据运输条件和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分别填写货邮申报单。
4. 货物包装应符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他物品的要求: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应有能保证货物安全运输的包装及贴上相应的标志。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5. 如托运货物超大、超重时,托运人需事先向收货柜台咨询有关航线机型的货舱门尺寸及货舱地板承重情况,超过标准将不予承运。
6.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7. 托运国家有关部门限制运输的物品时,应事先办妥一切准运证等证明。
8. 货主在填妥货邮申报单并将货物过秤和通过安检后,将运单填制完整,交纳相应费用。
国内进港货提取流程:
1、航班到达3小时后查询 ,查询电话 :85205527 (人工)、 85205533(自动)
2、办理提货手续(货单传真件、货运单号码 、收货人和提货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
3、库房提货(收费发票 ;货运单、出库结算单、收货人和提货人有效身份证)
国际货物托运须知
1.在交运货物时,为提高收货效率,请依次排好队交运货物,避免造成货物拥堵。
2.以普通货物申报的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
3.交运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应在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
4.托运人交付的《民航四川地区航空货邮托运申报单》内容应当填写仔细,内容包括:托运人/托运单位、交运日期、货运单号、货物品名、目的地、件数、重量、托运人签字,托运单位业务章,销售代理人及销售代理人单位业务章。
5.不能及时办理报关业务的货物要在运单上加盖不发运抵章,快件货物要在运单上盖上快件章。
6.托运人交付的“国际航空货运单”内容需正确详细,包括:货运单号、货物品名栏(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航班时间、注意事项(HandlingInformation),销售代理人栏信息及随附的分单信息,要求销售代理人栏签字必须与托运申报单上销售代理人签字一致,中转货还需注明机型。
7.托运人交运的特殊货物的申报手续时,保函内容必须正确,《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必须符合民航局规定,鉴定结果必须符合普通货物承运要求以及必须是航空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并且配合安检员开箱;已充磁的磁性物质必须现场检测,未充磁的物质可以不用现场检测但要附带货物的鉴定报告。
8.货物外包装上必须有相应的标记、标志和标签,去除废旧、无效标记标签。
9.货物包装必须坚固、完好、轻便,包装外部不能有突出的棱角及钉、钩、刺等,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货物底面是金属材料的,需要添加75px厚垫板。
10.根据各航空公司《运输手册》规定,在承运体积小重量大的货物时,要注意货物包装的受力重量必须超过机舱地板每平方米的额定的最大负荷,超过时需要在底部加2-5厘米厚的垫板。
11.交运超宽超重货时,应配合安检人员开箱,确认货物品名,交运资料整齐后直接从门禁收入。
12.如出现运抵发送不正常需再次发送的情况以及加盖不发运抵章的货物需要发送运抵时,请拿申报单到收货口发送运抵。
国际进港货提取流程:
1、国际查询电话:85207431
2、提取国际运单正本;办理报关和报检手续(身份证、护照、单位介绍信、委托书)
3、办理提货手续(海关放行章、商卫检放行章、放行单)
4、发货员核对货物(件数、重量、标签、运单号 )
5、交付货物予货主(在交付过程中,若发现货物有不正常情况,可咨询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处理)
成都航空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公示表
(四川省机场集团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
序号 | 收费主体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计价单位 | 服务内容 | 备注 |
1 |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 | 国际进、出港货物(邮件)装卸处置费 | 进港0.5;出港0.6(最低收费5元/票) | 元/公斤 | 提供国际进、出港货物(邮件)装卸、处置等服务 | 202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国际货物出港处置费均优惠至0.4元/公斤(最低收费5元/票) 国际货物进港处置费均优惠至0.35元/公斤(最低收费5元/票) |
2 | 国际出港货物(邮件)退运处置费 | 0.1 | 元/公斤 | 提供国际出港货物(邮件)退运服务 | ||
3 | 国际进、出港特种货物附加费 (灵柩、枪械弹药、危险品、贵重货物等) | 650 | 元/票 | 提供特种货物查验服务 | ||
4 | 国际进、出港 超大超重货物处置费 | 每件100-200公斤(含200公斤)收50; | 元/公斤·件 | 提供叉车等服务 | ||
5 | 普通货物 | 进港:自货运部门发出到货通知次日8点起,货物免费保管72小时; 出港:自货运部门入库接收货物次日8点起,货物免费保管72小时; 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包括在免费保管期限内; | 元/公斤·日 | 提供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 ||
6 | 贵重物品 | 进港:自航班到达目的站次日8点起收5元/公斤·日; 出港:自货运部门入库接收货物次日8点起,5元/公斤·日; | 元/公斤·日 | 提供贵重货物仓储服务 | ||
7 | 危险物品 | 进港:自货运部门发出到货通知次日8点起,货物免费保管72小时; 出港:自货运部门入库接收货物次日8点起,货物免费保管72小时; 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包括在免费保管期限内; | 元/公斤·日 | 提供危险品货物仓储服务 | ||
8 | 鲜活易腐货物 | 进港:自航班到达目的站后,免费保管6小时; 出港:自货运部门入库接收货物起,货物免费保管6小时;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后,0.5元/公斤·日; | 元/公斤·日 | 提供鲜活易腐货物仓储服务 | ||
9 | 国际货物查验处理费 | 10 | 元/件 | 提供国际货物协助查验服务 | 目前实际暂未收取 | |
10 | 活体动物检查费 | 200 | 元/票·次 | 提供活体动物检查服务 | ||
11 | 电报更改费 | 10 | 元/份 | 提供电报信息更改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12 | 普货/鲜货快提费 | 普货0.1;鲜货0.2 (最低收费100元/票) | 元/公斤 | 提供普货/鲜货快提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13 | 货物包装费 | 10-100 | 元/件 | 提供单件货物包装及修复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14 | 拍照摄像费 | 500 | 元/航班 | 提供从库区到装机全过程拍照摄像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15 | 监管拍照费 | 30(最低收费300元) | 元/板 | 提供库区内打板过程拍照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16 | 湿租勤务车辆费 | 500 | 元/台·航班 | 提供湿租勤务车辆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17 | 湿租叉车费 | 220(最低按30分钟计费) | 元/台·30分钟 | 提供湿租叉车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18 | 进港货物复秤费 | 0.2 | 元/公斤 | 提供进港货物复秤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19 | 快速通道费 | 0.6 | 元/公斤 | 提供出港快速通道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20 | 库区场地使用费 | 185 | 元/平方米·月 | 提供库区场地操作使用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21 | 入库组板管理费 | 0.15-0.3 | 元/公斤 | 提供入库组板管理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22 | 无联程运单确认服务费 | 160 | 元/票 | 提供无联程运单资料的确认及拍照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23 | 辅材区租赁服务 | 20000 | 元/年 | 提供库区内打板辅材存放场地 | 应客户需求 | |
24 | 特殊货物打板费 | 100-500 | 元/板 | 提供打板特殊保护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25 | 提供货物垫板或托盘 | 150-200 | 元/个 | 提供垫板或托盘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26 | 灵柩消毒费 | 1000 | 元/具 | 提供运载工具消毒服务 | ||
27 | 装卸车服务费 | 0.1 | 元/公斤 | 提供库区外的装卸车服务 | ||
28 | 爆炸物探测费 | 30 | 元/件 | 提供炸探检测服务 | ||
29 | 航空器进出口新舱单信息传输费 | 200 | 元/架次 | 提供新舱单信息传输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
30 | 出港分单运抵服务费 | 5 | 元/票 | 提供运抵信息发送服务 | ||
31 | 进港分单理货费 | 0.3 | 元/公斤 | 提供分运单理货服务 | ||
32 | 货物新舱单出港信息录入费 | 新舱单出港信息更改费150; | 元/票 | 提供信息录入或更改服务 | ||
33 | 运单制单费 | 50 | 元/票 | 提供填制运单服务 | ||
34 | 自愿变更运单信息费 | 150 | 元/票 | 提供处理变更运单信息修正服务 | 应客户需求 |
注:本表内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权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调整的同时报送口岸主管部门。